购入大量某知名品牌葡萄酒的商标标识、酒瓶、瓶盖等,在偏僻乡村租赁厂房灌装生产并销售知名品牌葡萄酒。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PG电子 PG平台人印某、姚某、范某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2024年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在辖区一处偏僻乡村农宅内,抓获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印某、范某,以及印某雇用的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并现场查获大量带有某知名葡萄酒品牌标识的制假包装材料、空瓶及9台灌装设备。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印某所生产的假冒品牌葡萄酒均已销售给姚某。随后,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嘉定区某科创园区内抓获姚某,并现场查获带有某知名品牌标识的白葡萄酒486瓶。上述葡萄酒经权利人初步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10余万元。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查阅卷宗发现,姚某多次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坚称“卖的酒都是真的,不知道印某给我的酒是假的”。承办检察官根据姚某等人的网店销售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以及所查获白葡萄酒的专业鉴定报告,认定姚某明知销售的葡萄酒是假酒。在大量证据面前,姚某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
原来,2022年上半年,姚某与印某商议,由二人共同出资采购设备、包装材料等,假冒某知名品牌葡萄酒,印某负责加工灌装,姚某负PG电子 PG平台责网店销售。随后,印某和范某在青浦区某偏僻乡村租了一间简易厂房,选择了低价葡萄原料酒用来灌装,酒瓶、瓶盖的印花都由印某负责打样。姚某则在嘉定区自己的住所附近租了一个库房,以每瓶130元至135元的价格向印某购买假酒,再放在自己的网店中售卖。为防止被顾客发现,姚某还特意在该品牌葡萄酒正品店低价促销时购买部分正品,放在网店中掺杂销售。
经查,截至案发,印某等3人共制售假冒葡萄酒6000余瓶,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2024年8月,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印某等3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