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深化服务型执法改革创新,实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执法新模式,持续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将未取得专利权产品谎称取得专利权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2024年6月,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的“OA底板面层铺贴1.8mmPVC地板贴纸自粘地板仿木纹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纹理”商品介绍中,将“商品属性栏--是否有专利”标注为“是”,实际上,该产品并非专利产品,无专利号码。“是否有专利”标注为“是”的行为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将“是否有专利”栏中更改标注为“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广告活动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销售,但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销售冷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生鱼片拼盘”1份,售价150元;“大杯自制樱桃酒”1杯,售价30元;“自制百香果蜂蜜气泡水”1杯,售价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不再销售自制饮品,并于2024年8月21日办理增项,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系初次违法,制售的食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24年8月3日,当事人从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1盒(20袋)涉案辣条,采购价15元/盒,售价1元/袋。涉案辣条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质期4个月,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18袋。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两袋涉案辣条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系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货值金额较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店内有红酒销售。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将4瓶某品牌进口红酒售出,该4瓶进口红酒未贴有中文标签。涉案红酒系当事人从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来源,涉案红酒数量较少,系初次违PG电子 PG平台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进行整改,对其他待售进口红酒全面排查,未发现未贴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没有证据证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明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9月6日,当事人从旅顺口区某贸易商行采购某品牌香肠30袋(45克/袋),进货价1.7元/袋,售价2元/袋。涉案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120天,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28袋。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两袋涉案香肠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索取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供货清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出召回公告,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涉案“香肠”共计2袋,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近年来,大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置,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免罚,督促限期整改,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